六十、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筆錄經關係人聲請當庭朗讀或令其閱覽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並命簽名。未經聲請者,得不予朗讀或令其閱覽。
依照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0條,當筆錄經關係人聲請當庭朗讀或閱覽時,應在筆錄內附記其事由,并命其簽名。如果沒有聲請的話,則可以不予朗讀或令其閱覽。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有關筆錄的規定可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其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庭朗讀筆錄或閱覽筆錄。 -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0條:這是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對筆錄的處理指引,根據該條規定,當筆錄經關係人聲請當庭朗讀或閱覽時,應在筆錄內附記其事由,并命其簽名。未經聲請者,可以不予朗讀或令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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