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筆錄經關係人聲請當庭朗讀或令其閱覽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並命簽名。未經聲請者,得不予朗讀或令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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