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送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核閱。但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一日內整畢送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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