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送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核閱。但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一日內整畢送閱。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2 條規定了筆錄的整理和送閱時間。根據這條規定,筆錄應該於每次開庭後的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然後送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核閱。如果需要製作裁判書,則應在一日內整畢後送閱。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規章或條例,例如《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訴訟手續規則》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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