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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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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送審判長或受命法官閱。但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一日內整畢送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2 條規定了筆錄的整理和送閱時間。根據這條規定,筆錄應該於每次開庭後的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然後送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核閱。如果需要製作裁判書,則應在一日內整畢後送閱。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規章或條例,例如《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訴訟手續規則》等。

  • 受命法官名詞
  • 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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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2 條規定:「六十二、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送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核閱。但須製作裁判書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