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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四、筆錄結尾用語,應書為「審判長宣示」、「法官宣示」,不宜載為「庭諭」、「諭知」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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