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六十四、筆錄結尾用語,應書為「審判長宣示」、「法官宣示」,不宜載為「庭諭」、「諭知」字樣。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4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