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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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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之一、法庭內開庭時,應予錄音。錄音應使用數位錄音設備,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書記官應先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而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時,書記官應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開庭於必要時,得使用錄影設備錄影。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指揮實施,書記官並應記明筆錄。 案件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4-1 條規定了法庭內開庭時應予錄音的要求。根據這一條規定,錄音應使用數位錄音設備,并且錄音應從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在開庭過程中,如果因為切換數位磁碟或其他偶發事件導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書記官應該在筆錄中記載該事件。 該條第二款規定,在必要時,開庭可以使用錄影設備錄影。錄影的實施由審判長和受命法官指揮,書記官則負責記錄筆錄。即使案件開庭時已經錄音或錄影,根據該條第三款規定,書記官仍然應該根據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士的陳述依法製作筆錄。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4-1 條,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庭活動的真實記錄以及提供作為訴訟資料的依據。錄音和錄影作為輔助筆錄的方式,有助於確保裁判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 案由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宣告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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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4-1 條規定:「六十四之一、法庭內開庭時,應予錄音。錄音應使用數位錄音設備,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