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四之二、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受命法官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64-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