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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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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之二、在庭之人經審判長、受命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受命法官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4-2條規定,在庭之人若未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許可,不得自行進行錄音或錄影。如果有人未經允許進行錄音或錄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要求該人刪除錄音或錄影內容。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庭審的秩序和嚴肅性。庭上的錄音或錄影是由法院自行安排和製作的,一般不允許當事人或其他在庭人員自行進行錄音或錄影。這樣可以確保庭審過程的正確性和客觀性,避免被錄音或錄影的內容被操縱或變造。 舉個與這項規定有關的範例,假設在庭審期間,一名當事人未經許可進行錄音或錄影,此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要求該當事人刪除錄音或錄影的內容,以確保庭審的公正和正確性。

  • 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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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4-2 條規定:「六十四之二、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