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四之二、在庭之人經審判長、受命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受命法官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