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之二、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受命法官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4-2條規定,在庭之人若未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許可,不得自行進行錄音或錄影。如果有人未經允許進行錄音或錄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要求該人刪除錄音或錄影內容。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庭審的秩序和嚴肅性。庭上的錄音或錄影是由法院自行安排和製作的,一般不允許當事人或其他在庭人員自行進行錄音或錄影。這樣可以確保庭審過程的正確性和客觀性,避免被錄音或錄影的內容被操縱或變造。 舉個與這項規定有關的範例,假設在庭審期間,一名當事人未經許可進行錄音或錄影,此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要求該當事人刪除錄音或錄影的內容,以確保庭審的公正和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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