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六十四之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事件終結後由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於事件終結後,由文書科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撤回、和解或調解等訴訟終結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 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應依本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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