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之四、當事人及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至裁判確定、撤回、和解或調解等訴訟事件終結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 法院於司法院函頒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暨許可裁定」(下稱許可裁定)上為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者,書記官逕影印許可裁定,並於裁定之適當空白處記載正本製作之事項(如書記官之簽名、依原本製作正本之戳印、法院之印及製作日期)以製作正本,並應依規定送達。但無庸公告主文及上傳審判系統。 前項許可裁定製作正本後,原本之保存期限與一般裁定原本之規定相同,並應依規定歸檔。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4-4 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可以在開庭翌日至裁判確定、撤回、和解或調解等訴訟事件終結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根據這個規定,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正式的聲請,並支付相應的費用,才能獲得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的許可。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立法理由,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兼顧法庭公開和保護個人資訊的平衡,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被惡意使用。法院在審酌聲請時,需要判斷聲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並根據這個判斷來決定是否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 整體來說,根據以上的法條和立法理由,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在處理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的案件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聲請人必須是當事人或依法有權聲請閱覽卷宗的人。 2. 聲請人需要提出正式的聲請文件並支付相應的費用。 3. 法院在審酌聲請時,需要判斷聲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並根據判斷結果來決定是否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 4. 許可裁定如果被確定,書記官需要製作正本並按照規定進行適當的送達和保存。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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