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三、評議日屆至前,應參與評議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者,書記科科長應依法官輪序表,事先通知代理法官屆時出席評議;並副知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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