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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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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評議日屆至前,應參與評議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者,書記科科長應依法官輪序表,事先通知代理法官屆時出席評議;並副知審判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3條,評議日前若參與評議的法官數量不足法定人數,書記科科長應按照法官輪序表,事先通知代理法官出席評議。同時,副知審判長也應出席評議。這條規定確保評議過程中有足夠的法官參與,並確保替代法官能夠提前知悉並參與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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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3 條規定:「七十三、評議日屆至前,應參與評議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者,書記科科長應依法官輪序表,事先通知代理法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