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正本製作績效執行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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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書記官如發現繕稿錯漏時,應將其字數登記於檢查單備考欄;但因法官字跡無法辨認而空格或打字後法官更改原本增刪文字者,不予計入。 繕稿改正後複校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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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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