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正本製作績效執行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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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打字同仁於製作裁判正本時應先核對電腦帶出之相關資料是否正確,如有前案可供利用時,應注意裁判年度字號等相關資料之更正。裁判正本初稿製作中以下各欄如與原本不符時,列為重大錯誤: 1 裁判名稱、年度字號。 2 當事人稱謂及姓名。 3 主文。 4 審判長及法官之姓名。 5 據上論結欄法條繕打錯誤。 6 漏段超過一百字以上或其他可能為重大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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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項法規為最高行政法院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正本製作績效執行要點」第2條。根據這條法規,打字同仁在製作裁判正本時應先核對電腦帶出的相關資料是否正確。如果有之前的案例可供參考,則應注意裁判年度字號等相關資料的更正。當製作裁判正本初稿時,以下各欄若與原本不符,則視為重大錯誤: 1.裁判名稱、年度字號。 2.當事人稱謂及姓名。 3.主文。 4.審判長及法官之姓名。 5.據上論結欄法條繕打錯誤。 6.漏段超過一百字以上或其他可能為重大錯誤者。 這項法規提供了裁判正本製作中需要注意的重點,確保裁判正本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 裁判名詞
- 核名詞
- 原本名詞
- 錯誤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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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