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審核及彙編所屬法院各類會計報告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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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核各類會計報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審核通知單載明審核事項通知原機關專案敘明原因並擬具處理辦法或改進意見報經核可後再予彙編。 一 執行預算違反預算法規定超支情形嚴重者。 二 支付暫付款超出預算範圍將來收回困難者。 三 未經報奉核准擅借保管款墊付其他帳類款及其他機關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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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高等法院審核及彙編所屬法院各類會計報告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规定了審核通知單的製作条件,如會計報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製作審核通知單: 1. 執行預算違反預算法規定超支情形嚴重者。 2. 支付暫付款超出預算範圍將來收回困難者。 3. 未經報奉核准擅借保管款墊付其他帳類款及其他機關款者。 審核通知單應該載明審核事項、通知原機關、專案敘明原因,並擬具處理辦法或改進意見,需報經核可後再予彙編。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機關職員行政統計之彙編作業注意事項》,高等法院審核及彙編所
- 核名詞
- 預算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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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