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審核及彙編所屬法院各類會計報告,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69.09.08
高等法院審核及彙編所屬法院各類會計報告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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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各類會計報告指 (一) 歲入類 (二) 經費類。
歲入類會計報告之審核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 法收款是否依照國庫法之規定按日解繳國庫,月終繳庫總額是否與實收數相符。
二 墊付其他帳類款及墊付其他機關款應予收回者,已否按期收回沖減墊付數,本月份有無新墊款項及已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三 暫收款代收之財務罰鍰本稅滯納金等是否經依照原有規定於每半月轉解委託代收之稅捐稽徵機關,本科目其他暫收款有無應予清理而清理或轉帳之款項。
經費類會計報告之審核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 各項經費支出是否依照核定分配預算嚴格執行,有無超支情形。
二 支付暫付款是否以核定之預算為依據或已預計可以按時收回之條件,本月份有無應予收回而未收回或轉帳之款項。
三 員工借支薪津是否已按月扣回,本月份各戶借支數額有無減少及有無超額借支情形。 (特殊借支應於備考欄註明)
四 調職及離職員工借支薪津有無依照院頒「司法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移轉新任職機關及辦理追還欠款手續。
五 代收款代收之各種款項有無按時清理,本月份有無應予清理而未清理或轉帳之款項。
六 借入其他帳類款及其借入其他機關款是否已按期歸還,本月份有無新借款項及已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七 各種租借押金 (包括租賃房屋押金) 是否已依照原訂契約期限於期滿後收回,本月份有無新增押金支出,其財源已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八 墊付之各項補助費已否按期結算報請撥款或已撥款而未轉帳之款項。
高等法院審核各類會計報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審核通知單載明審核事項通知原機關專案敘明原因並擬具處理辦法或改進意見報經核可後再予彙編。
一 執行預算違反預算法規定超支情形嚴重者。
二 支付暫付款超出預算範圍將來收回困難者。
三 未經報奉核准擅借保管款墊付其他帳類款及其他機關款者。
高等法院審核各類會計報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彙編後製作審核通知單載明審核事項通知原機關予以糾正及改進。
一 法收款未按日繳庫者。
二 暫收款未按期清理者。
三 暫付款未按期收回結帳者。
四 員工借支薪津未按月扣回或當月份借支有超額者。
五 調職及離職員工結欠借支未全部清還者。
六 代收款項未按期清理者。
七 以暫付款支付押金未經報請核准及租期屆滿仍未收回者。
八 短期墊款未按期收回歸墊者。
九 應收帳款未積極催收及超收六個月限期不予收清者。
十 應付款項未按月支付致有積壓者。
所屬法院如不遵照前二條之規定辦理高等法院應按其情節重予以懲處。
高等法院審核各類會計報告,應將每月審核結果及通知所屬法院辦理情形連同高等法院彙編之各類會計報告統制記錄報院核備。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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