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審核及彙編所屬法院各類會計報告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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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類會計報告之審核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 各項經費支出是否依照核定分配預算嚴格執行,有無超支情形。 二 支付暫付款是否以核定之預算為依據或已預計可以按時收回之條件,本月份有無應予收回而未收回或轉帳之款項。 三 員工借支薪津是否已按月扣回,本月份各戶借支數額有無減少及有無超額借支情形。 (特殊借支應於備考欄註明) 四 調職及離職員工借支薪津有無依照院頒「司法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移轉新任職機關及辦理追還欠款手續。 五 代收款代收之各種款項有無按時清理,本月份有無應予清理而未清理或轉帳之款項。 六 借入其他帳類款及其借入其他機關款是否已按期歸還,本月份有無新借款項及已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七 各種租借押金 (包括租賃房屋押金) 是否已依照原訂契約期限於期滿後收回,本月份有無新增押金支出,其財源已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八 墊付之各項補助費已否按期結算報請撥款或已撥款而未轉帳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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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高等法院審核及彙編所屬法院各類會計報告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經費類會計報告的審核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各項經費支出是否依照核定分配預算嚴格執行,有無超支情形。 2. 支付暫付款是否以核定之預算為依據或已預計可以按時收回之條件,本月份有無應予收回而未收回或轉帳之款項。 3. 員工借支薪津是否已按月扣回,本月份各戶借支數額有無減少及有無超額借支情形。 (特殊借支應於備考欄註明) 4. 調職及離職員工借支薪津有無依照院頒「司法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移轉新任職機關及辦理追還欠款手續。 5. 代收款代收之各種款項有無按時清理,本月份有無應予清理而未清理或轉帳之款項。 6. 借入其他帳類款及其借入其他機關款是否已按期歸還,本月份有無新借款項及已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7. 各種租借押金(包括租賃房屋押金)是否已依照原訂契約期限於期滿後收回,本月份有無新增押金支出,其財源已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8. 墊付之各項補助費已否按期結算報請撥款或已撥款而未轉帳之款項。 以上是根据問題中提及的資料所進行的釋義。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押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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