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依本條例對於罰金減刑者,可減至法定罰金刑之最低度以下,不受刑法第六十八條僅加減其最高度之限制。例如違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被告,對其所併科之罰金,如依本條例減刑,可減至不滿贓額二倍。 (參考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三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 (二) ) 。
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根據本條例對罰金減刑的情況,可以將罰金減至法定罰金刑的最低程度以下,不受刑法第六十八條只能加減罰金刑的最高程度的限制。例如,對於違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被告,對其所處的罰金,如果根據本條例進行減刑,可以減至不超過贓額的兩倍以下(參考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三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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