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二十二 減刑結果如減至未滿一月,其主文宜用「二十日」、「一月又十三日」。
依照台灣中華民國八十年減刑條例中第22條的規定,如果減刑結果少於一個月的時間,應在判決書的主文中使用「二十日」或「一月又十三日」這樣的用詞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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