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三–一 本條例施行前已在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擬制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惟應減刑之犯罪,如於本條例施行後始經裁判宣告緩刑者,仍應於判決中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併為緩刑之宣告 (參考二十六項) ,如於本條例施行後始經核准假釋者,亦應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裁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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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一 本條例施行前已在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擬制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惟應減刑之犯罪,如於本條例施行後始經裁判宣告緩刑者,仍應於判決中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併為緩刑之宣告 (參考二十六項) ,如於本條例施行後始經核准假釋者,亦應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裁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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