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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 本條例施行後應減刑案件之判決,其主文應同時諭知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其例如左: (一) ○○○竊盜,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二) ○○○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 (三) ○○○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 (四) ○○○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十元折算一日,減為罰金五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三十元折算一日。 (五) ○○○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八千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罰金四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十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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