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 本條例施行後應減刑案件之判決,其主文應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其例如左: (一) ○○○竊盜,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二) ○○○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 (三) ○○○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 (四) ○○○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十元折算一日,減為罰金五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三十元折算一日。 (五) ○○○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八千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罰金四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十元折算一日。
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的規定,當判決減刑案件後,應同時諭知被告宣告刑和減刑情況。以下提供了幾個例子來說明這一規定: (一) ○○○犯了竊盜罪,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減為三個月有期徒刑。 (二) ○○○犯了傷害他人身體罪,被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減為四個月有期徒刑,如果選擇易科罰金,以每日三十元折算。 (三) ○○○犯了傷害他人身體罪,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如果選擇易科罰金,以每日三十元折算,減為三個月有期徒刑,如果選擇易科罰金,以每日三十元折算。 (四) ○○○犯了傷害他人身體罪,被判處罰金一千元,如果選擇易服勞役,以每日三十元折算,減為罰金五百元,如果選擇易服勞役,以每日三十元折算。 (五) ○○○犯了傷害他人身體罪,被判處罰金八千元,如果選擇易服勞役,則根據罰金總額和六個月的天數比例進行折算,減為罰金四千元,如果選擇易服勞役,以每日三十元折算。 參考資料: -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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