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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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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原宣告刑已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時,應於為減刑判決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參考二十五項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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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及到「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諭知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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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原宣告刑已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時,應於為減刑判決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