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原宣告刑已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時,應於為減刑判決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參考二十五項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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