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 第一、二審法院已判決未確定案件,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檢察官未提起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如被告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或被告雖已提起上訴,卷宗尚未送出,而被告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己滿減刑後之刑期時,應提訊被告,酌予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如被告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案件已確定者,於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後並即送檢察官依法處理。第二審審判中之案件,亦應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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