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 第一、二審法院已判決未確定案件,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檢察官未提起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如被告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或被告雖已提起上訴,卷宗尚未送出,而被告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己滿減刑後之刑期時,應提訊被告,酌予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如被告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案件已確定者,於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後並即送檢察官依法處理。第二審審判中之案件,亦應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根據第29條,對於一、二審法院已判決但尚未確定的案件,如果符合減刑條例的規定,且檢察官未提起上訴或是為了被告的利益上訴,那麼在被告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或者即使被告已經提起上訴但案卷尚未送出,並且被告的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後的刑期已經滿足減刑後的刑期,法院應該將被告傳訊,考慮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被告放棄上訴或撤回上訴,且案件已經確定,則在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後立即將案件交給檢察官依法處理。同樣地,對於第二審審判中的案件,也應該適用以上規定。 舉例:被告在一審被判決有罪但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被告在上訴期間內進行抵押羈押自己不住出獄,且抵押的日數已抵押了他在一審判決後的刑期,法院應該將被告傳訊並考慮是否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參考資料: - 減刑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00001 - 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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