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 第二審法院上訴卷宗已送最高法院,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如係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應提訊被告,酌將被告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即將辦理情形通知最高法院。如被告自願撤回上訴,即取具被告撤回上訴書,函送最高法院,敘明被告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請迅將該案卷發送執行。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的相關內容。我不知道這個條款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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