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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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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第二審法院上訴卷宗已送最高法院,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如係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應提訊被告,酌將被告交保、責付限制住居,並即將辦理情形通知最高法院。如被告自願撤回上訴,即取具被告撤回上訴書,函送最高法院,敘明被告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請迅將該案卷發送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的相關內容。我不知道這個條款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 上訴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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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規定:「三十 第二審法院上訴卷宗已送最高法院,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如係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