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 前二項案件,各法院於審酌將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另有涉案,如有另案在偵審中或待執行者,應即聯繫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是否另予羈押或為其他之處置。
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條,該條款要求法院在審理被告申請保釋、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情形時,應先查明被告是否另有涉案。如果發現被告有其他案件正在偵審中或待執行,法院應立即聯繫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確定是否需要對被告進行另外的羈押或其他處置。 範例:例如,一名被告在某起刑事案件中進行減刑程序,且其已被裁定保釋。而在同時,該被告還有另一起刑事案件正在另一個法院進行偵審中。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條的規定,裁定保釋的法院應聯繫另一個法院或檢察官,確保被告是否需要在另一起案件中進一步的羈押或其他處置。這樣可以確保被告在所有涉及的案件中得到適當的處置和司法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