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 前二項案件,各法院於審酌將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另有涉案,如有另案在偵審中或待執行者,應即聯繫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是否另予羈押或為其他之處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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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前二項案件,各法院於審酌將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另有涉案,如有另案在偵審中或待執行者,應即聯繫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是否另予羈押或為其他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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