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 在押被告非本案羈押而係另案借提者,借提之法院應函知現在羈押之看守所 (或觀護所) 及原羈押或執行之監所,如另案辦理減刑應予釋放時,應迅與原羈押或執行之法院或檢察署妥為連繫,並從速決定應否另予羈押或為其他處置。
根據上述問題中的法規資料,找不到所提到的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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