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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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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在押被告本案羈押而係另案借提者,借提之法院應函知現在羈押之看守所 (或觀護所) 及原羈押或執行之監所,如另案辦理減刑應予釋放時,應迅與原羈押或執行之法院或檢察署妥為連繫,並從速決定應否另予羈押或為其他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中的法規資料,找不到所提到的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解釋。

  • 被告名詞
  • 名詞
  • 本案名詞
  • 羈押名詞
  • 另案名詞
  • 借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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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 在押被告非本案羈押而係另案借提者,借提之法院應函知現在羈押之看守所 (或觀護所) 及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