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 在押被告非本案羈押而係另案借提者,借提之法院應函知現在羈押之看守所 (或觀護所) 及原羈押或執行之監所,如另案辦理減刑應予釋放時,應迅與原羈押或執行之法院或檢察署妥為連繫,並從速決定應否另予羈押或為其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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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在押被告非本案羈押而係另案借提者,借提之法院應函知現在羈押之看守所 (或觀護所) 及原羈押或執行之監所,如另案辦理減刑應予釋放時,應迅與原羈押或執行之法院或檢察署妥為連繫,並從速決定應否另予羈押或為其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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