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 受刑人逕向法院聲請減刑者,分案人員應查明檢察官對於同案已否提出聲請,其未經聲請者,承辦人應即調卷查核是否符合減刑之條件。其准駁之裁定,除送達該受刑人外,並應送達檢察官。如檢察官及受刑人同時聲請時,應合併裁定之。
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如果受刑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減刑,分案人員應查明檢察官是否已對同一案件提出聲請。如果檢察官未提出聲請,承辦人應調查案卷以核查是否符合減刑的條件。如果裁定准駁受刑人的聲請,裁定書除了送達給受刑人外,還應送達給檢察官。如果檢察官和受刑人同時提出聲請,該案應合併裁定。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檢察官對同案已經提出減刑的聲請,如果受刑人想要進一步減刑,應該向法院提出聲請。承辦人在處理受刑人的聲請時,需要查明檢察官是否已經提出聲請,如果沒有,承辦人需要進一步調查案卷並核查是否符合減刑的條件。如果最後裁定准駁受刑人的聲請,裁定書除了送達給受刑人外,還要送達給檢察官。如果檢察官和受刑人同時提出聲請,法院會合併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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