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 受刑人逕向法院聲請減刑者,分案人員應查明檢察官對於同案已否提出聲請,其未經聲請者,承辦人應即調卷查核是否符合減刑之條件。其准駁之裁定,除送達該受刑人外,並應送達檢察官。如檢察官及受刑人同時聲請時,應合併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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