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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規定,一人犯數罪,均合於減刑之規定,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如合於數罪併罰條件者,並得一併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並切實審案件是否合於數罪併罰,以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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