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規定,一人犯數罪,均合於減刑之規定,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如合於數罪併罰條件者,並得一併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並切實審核案件是否合於數罪併罰,以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