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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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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 減刑案件如為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而因合於數罪併罰,原已定執行刑者,減刑後更定其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6-1條,如果減刑案件為數罪,且其中有應減刑的罪行和不應減刑的罪行,而這些罪行已合併判處執行刑期,那麼在進行減刑後再定其執行刑期時,應根據原本已定的執行刑期來進行酌定。具體依據該條款,並未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與範例。

  • 數罪併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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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1 條規定:「三六-一 減刑案件如為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而因合於數罪併罰,原已定執行刑者,減刑後更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