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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訴訟卷宗保存期限如左: 一、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案件二十年。 二、前款以外案件十五年。 三、其起訴或開始程序之聲請因不合法而被駁回或經撤回者三年。 四、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三年。 前項期限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其由裁判終結者,自終結之日起算。 裁判無法送達致無確定之日者,自裁判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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