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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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卷宗保存期限如左: 一、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案件二十年。 二、前款以外案件十五年。 三、其起訴或開始程序之聲請因不合法而被駁回或經撤回者三年。 四、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三年。 前項期限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其非由裁判終結者,自終結之日起算。 裁判無法送達致無確定之日者,自裁判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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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1條,民事訴訟卷宗的保存期限依照不同案件性質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的案件保存期限為二十年。 2. 除了前一項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3. 對於因不合法而被駁回或撤回的起訴或開始程序之聲請,保存期限為三年。 4. 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的案件,保存期限為三年。 以上期限的計算起點是裁判確定的日期;如果案件沒有經由裁判終結,則計算起點是案件終結的日期。 如果裁判無法送達致使沒有確定日期,則計算起點是裁判的日期,但必須在專冊上明確列明無法送達的原因並報請核定。 參考資料: 1.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1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system.aspx?LawID=FL050006) 範例: 例如,對於一個關於人事或不動產的案件,在裁判確定的日期為2020年1月1日,則該案件的卷宗保存期限為從2020年1月1日開始計算的二十年。 或者,對於一個因不合法而被駁回的起訴案件,在起訴的日期為2018年1月1日,並於同年被駁回,則該案件的卷宗保存期限為從駁回的日期開始計算的三年。
- 不動產名詞
- 起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裁判名詞
- 非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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