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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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事件卷宗,如調解不成立者,其保存期限自不成立之日起為二年,其餘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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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2條,調解事件卷宗,如果調解不成立,則其保存期限為自不成立之日起為二年;對於其他案件,則準用前條的保存期限規定。例子或相關範例的參考資料需要有100%的關聯度。很抱歉,我無法在提供的內容中找到適用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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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