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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過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檔卷保管人員造具清冊,經各該主管人員審後,報請院長定期銷燬。但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銷燬文卷清冊,除財務及水利卷宗外,應先報由該管高等法院核准後銷燬。刑事卷宗由院方保管者,應徵求檢方同意後,依前項規定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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