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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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檔卷保管人員造具清冊,經各該主管人員審核後,報請院長定期銷燬。但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銷燬文卷清冊,除財務及水利卷宗外,應先報由該管高等法院核准後銷燬。刑事卷宗由院方保管者,應徵求檢方同意後,依前項規定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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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15條》,保存期限過後的文案,應由檔卷保管人員進行清點,並經主管人員審核後報請院長定期銷毀。然而,對於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銷毀文卷清冊,除了財務和水利卷宗外,必須先經相關高等法院核准後再進行銷毀。就刑事卷宗而言,若由法院方面保存,則需徵求檢方的同意後,方可按照前述規定進行銷毀。 根據最新修訂的《檔案法》,倘若對於司法機關保存的檔案有特殊需求,例如研究、教育或學術研究之用,則應依法向檔案管理機關提出閱覽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檔案管理機關應根據申請人的需求,審查是否應以副本的形式提供文件。然而,在刑事訴訟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相關規定,閱覽卷宗的權限可能會被限制,例如在案件仍處於「審判中」或有其他有關限制的情況下。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被告因為公共危險等罪被定罪後,認為判決有錯誤,並申請閱覽卷宗以便提起再審或其他救濟措施。但原審法院可能在駁回其申請時指出,該案已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審判中」的要件,並且法院並非管理或持有卷宗的機關,因此裁定駁回申請。在這個案例中,就存在對被告閱覽卷宗的需求,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也需要考慮是否符合限制的情形。 因此,根據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法規中對於閱覽卷宗的權利和限制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和說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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