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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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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卷送保存時,應由承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存字樣,經審查無誤後由保管人員登入文卷保存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14條,文卷在送保存時,承辦人員應標明保存的始期、終期或永遠保存的字樣。然後,保管人員會對這些信息進行審查,無誤後登入文卷保存簿。這條規程旨在確保文卷保存的期限和相關信息被準確地記錄和管理。 參考資料: 1.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法務部,民國94年8月1日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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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 14 條規定:「文卷送保存時,應由承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存字樣,經審查無誤後由保管人員登入文卷保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