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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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卷送保存時,應由承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存字樣,經審查無誤後由保管人員登入文卷保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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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14條,文卷在送保存時,承辦人員應標明保存的始期、終期或永遠保存的字樣。然後,保管人員會對這些信息進行審查,無誤後登入文卷保存簿。這條規程旨在確保文卷保存的期限和相關信息被準確地記錄和管理。 參考資料: 1.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法務部,民國94年8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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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