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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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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分左列六類保存之: 一、關係特別重要可引為規例與常留備查之用者,永遠保存。如未失時效之最重要文卷及文卷保存、銷燬簿冊,統計年報、半年報表等屬之。二、各類案件分案簿之保存年限,比照各該案卷保存最高年限。 三、關係亦較重要,而無須永遠保存者,分左列三目保存之: (一) 各類案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 (財務水利辦案簿除外) 、文卷歸檔簿、贓證物品登記簿,保存二十年。 (二) 次要函稿、總收發文簿、聯單、存單、財務水利案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財務執行案卷保存簿及評議簿,保存十年。 (三) 統計月報累計表、月報表、民刑事辦案月報表、民刑裁判送閱簿、送達文件證明簿暨不重要之書類,保存五年。 四、尋常或例行之文卷,保存三年。如公設辯護人辦案簿、接見被告登記簿、提押票拘票、釋票登記簿、訴訟文書繕校用印簿、調卷簿、被告羈押登記簿等屬之。 五、極尋常之文卷,保存二年。如發裁判確定證明簿、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登記簿、文件傳觀簿、財務案件移送執行送件簿、家事商談登記簿、律師閱卷登記簿、庭期簿、公設辯護人參考文件登記簿、民刑主文公告登記簿、送會文件登記簿、民刑事送達證書登記簿、民刑案件上訴抗告登記簿、研考科檢查開庭情形登記簿、檢查主文公告日期登記簿、發文送稿簿、簽到簽退簿及其他雜件簿冊等屬之。 六、關於會計書類卷宗之保存期限,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在銷燬前並應先函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再轉報司法院核定。 前項各款卷宗簿冊,於辦結後歸檔,歸檔後於翌年起算保存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文卷的保存期限規程第13條規定了不同類型的文卷保存年限。 根據第一款,關於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和其他文書,如果屬於特別重要的而應作為規例和常留備查之用途,則需永久保存。例如未失時效的最重要文卷、文卷保存銷燬簿冊,統計年報、半年報表等。 第二款規定,各類案件分案簿的保存年限應按照各該案卷保存最高年限進行保存。 第三款進一步劃分了保存期限: (一) 各類案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財務水利辦案簿除外)、文卷歸檔簿、贓證物品登記簿保存20年; (二) 次要函稿、總收發文簿、聯單、存單、財務水利案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財務執行案卷保存簿及評議簿保存10年; (三) 統計月報累計表、月報表、民刑事辦案月報表、民刑裁判送閱簿、送達文件證明簿暨不重要之書類保存5年。 第四款規定尋常或例行的文卷保存3年,例如公設辯護人辦案簿、接見被告登記簿、提押票、拘票、釋票登記簿、訴訟文書繕校用印簿、調卷簿、被告羈押登記簿等。 第五款規定極尋常的文卷保存2年,例如核發裁判確定證明簿、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登記簿、文件傳觀簿、財務案件移送執行送件簿、家事商談登記簿、律師閱卷登記簿、庭期簿、公設辯護人參考文件登記簿、民刑主文公告登記簿、送會文件登記簿、民刑事送達證書登記簿、民刑案件上訴抗告登記簿、研考科檢查開庭情形登記簿、檢查主文公告日期登記簿、發文送稿簿、簽到簽退簿等。 根據第六款,關於會計書類卷宗的保存期限,應依照會計法第83條和第84條的規定辦理。在銷燬之前,應先徵詢審計機關的同意,然後報請司法院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款文卷在辦結後進行歸檔,並從次年開始計算保存期限。 參考資料: 1.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13條 (司法院網站) 2. 會計法 (行政院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押票名詞
  • 拘票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羈押名詞
  • 名詞
  • 主文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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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 13 條規定:「關於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分左列六類保存之: 一、關係特別重要可引為規例與常留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