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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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限期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之。但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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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12條,卷宗內的文書在保存期限屆滿後,可以被抽出進行繼續保存。然而,若這些文書涉及國史或革命事蹟,則應直接送交國史館進行保存。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卷宗內的文書和一個重要的歷史事件相關,例如台灣的抗日運動,根據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12條的規定,這些文書應該被轉交給國史館保存。這樣可以確保該重要歷史事件的相關資料能夠被妥善保存並供未來的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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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