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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卷宗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限期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之。但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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