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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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原本及上級法院附入卷宗之裁判正本,應永遠保存之。但財務裁定未經抗告者,其原本得隨同原卷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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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规程第11条的规定,裁判书和不动产权利转移证书的原本以及上级法院附卷中的裁判正本,应该永久保存。但是,财务裁定如果未被上诉,其原本可以随原卷进行销毁。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 裁判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原本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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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