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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裁判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原本及上級法院附入卷宗之裁判正本,應永遠保存之。但財務裁定未經抗告者,其原本得隨同原卷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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