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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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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原本及上級法院附入卷宗之裁判正本,應永遠保存之。但財務裁定未經抗告者,其原本得隨同原卷銷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规程第11条的规定,裁判书和不动产权利转移证书的原本以及上级法院附卷中的裁判正本,应该永久保存。但是,财务裁定如果未被上诉,其原本可以随原卷进行销毁。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 裁判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原本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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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 11 條規定:「裁判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原本及上級法院附入卷宗之裁判正本,應永遠保存之。但財務裁定未經抗告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