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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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入同一卷宗之文書保存期限不同或期限開始進行有先後者,其先屆保存期限之文書,仍應隨同後屆期限者一併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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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台湾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规程第10条规定,編入同一卷宗的文书保存期限不同或期限开始进行有先后的情况下,先届保存期限的文书仍应随同后届期限的文书一起保存。 参考资料: - 司法行政部法務司,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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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