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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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條卷宗保存期限已滿,而尚在執行中未完畢者,應保存至執行完畢或確認為執行不能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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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4條規定,對於保存期限已滿但仍在執行中且未完畢的卷宗,應持續保存直到執行完畢或確認無法執行為止。這意味著當前三條卷宗的保存期限已經到期,但如果這些卷宗還在執行程序中且未結束,法院必須繼續保存它們,直到執行完畢或確認無法執行為止。 參考資料:《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司法院發文字第09412300870號,2018年12月2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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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