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卷宗保存期限如左: 一、民事強制執行卷宗,自執行完畢或確認為執行不能之日起,保存十年。但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法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或經債權人撤回者,保存三年。 二、水利、財務及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執行卷宗,經查查封程序者,自執行終結之日起,保存七年;未經查封程序者,保存三年。 三、假扣押、假處分執行卷宗,經本案或他案之債權人調卷執行者,應與本案或他案執行卷宗同其保存期限;無本案或他案執行者,自撤銷執行處分之日起保存三年;未經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而終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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