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通異議及財務裁定卷宗之保存期限,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五年;未經裁定者,自終結之日起三年。其隨同財務執行卷宗保管者,依執行卷宗之保存期限。 少年管訓卷宗之保存期限五年。其須執行者,自執行完畢或免執行之日,其無須執行者,自確定或終結之日起算。但一部分辦結,一部分協尋之案卷,應俟全案辦結後,核計其保存年限。 少年觀護卷宗自終結之日起保存五年。 動員勘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卷宗保存期限,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七年;未經裁定者,自終結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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