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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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異議及財務裁定卷宗之保存期限,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五年;未經裁定者,自終結之日起三年。其隨同財務執行卷宗保管者,依執行卷宗之保存期限。 少年管訓卷宗之保存期限五年。其須執行者,自執行完畢或免執行之日,其無須執行者,自確定或終結之日起算。但一部分辦結,一部分協尋之案卷,應俟全案辦結後,核計其保存年限。 少年觀護卷宗自終結之日起保存五年。 動員勘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卷宗保存期限,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七年;未經裁定者,自終結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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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7條,不同種類的卷宗保存期限如下: - 交通異議及財務裁定卷宗保存期限為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五年。如果未經裁定,則保存期限為自終結之日起三年。如果是隨同財務執行卷宗保管的,則按照執行卷宗的保存期限辦理。 - 少年管訓卷宗保存期限為五年。如果需要執行,則保存期限為自執行完畢或免執行之日起算。如果不需要執行,則保存期限為自確定或終結之日起算。但是在部分辦結、部分協尋的案卷中,應該等待整個案件辦結後,才能計算保存期限。 - 少年觀護卷宗保存期限為自終結之日起五年。 - 動員勘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卷宗保存期限為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七年。如果未經裁定,則保存期限為自終結之日起五年。 作為參考資料,我找到了「警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中的相關範例。根據該辦法第84條第3項,少年觀護案件卷宗應保存5年。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少年管訓案件的執行時效為15年。這些範例可以作為我們了解相關法規和保存期限的參考依據。
- 異議名詞
- 少年名詞
- 協尋名詞
- 俟名詞
- 核名詞
- 檢肅流氓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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