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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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卷宗,其保存期限自裁判確定或辦理完畢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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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规程第8条,公设辩护卷宗的保存期限是从裁判确定或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年。具体的相关资料与参考案例需要进一步查阅法院文件保存与管理的规定,或者查询中华民国或台湾司法院的相关法规和裁判例。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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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