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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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院應於法庭置錄音設備,以為民刑事記錄之輔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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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應於法庭設置錄音設備,以作為民刑事記錄的輔助方法。透過錄音設備可以將審判過程的聲音記錄下來,以作為審判記錄使用。這有助於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和記錄的真實性。根據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當事人可以就錄音內容提出異議或聲請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這條規定確保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有機會確認審判紀錄的正確性。而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一規定,法庭錄音是作為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使用的。這說明錄音設備只是作為輔助記錄的手段,實際的審判紀錄還是以筆錄為主。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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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