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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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訴訟事件,於法庭開庭時,應使用錄音,但經兩造當事人合意不予使用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事件所使用之錄音帶由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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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第2條,民事訴訟事件在法庭開庭時應使用錄音,除非兩造當事人合意不予使用。此外,錄音帶是由法院提供的。然而,關於是否錄音在法院開庭時非經審判長核准不得錄音的規定,目前沒有相關資料能提供進一步的闡述。
- 合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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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