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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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刑事訴訟案件,於法庭開庭時,應使用錄音,所使用之錄音帶由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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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第3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案件在法庭開庭時,應使用錄音,且提供錄音帶由法院提供。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庭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舉例來說,當法庭開庭審理一宗刑事案件時,法院會使用錄音設備將整個審理過程記錄下來,並且由法院保管錄音帶作為證據。錄音的使用可以幫助法院更好地理解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護意見,並且有助於保障審判的公正性和準確性。法院提供錄音帶也是為了確保錄音訊息的安全存儲和適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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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