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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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使用錄音之訴訟案件書記官仍須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此項筆錄已當庭朗讀或交其閱覽而無異議者,無庸保存及播放錄音帶。其有異議者,書記官應播放錄音帶核對,經核對結果,如認異議為正當者,應即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如認異議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並保存錄音帶至裁判確定後,始得除去其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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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當法院使用錄音作為輔助記錄時,書記官仍需當庭依法製作筆錄。如果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該筆錄沒有異議,則無需保存或播放錄音帶。然而,如果有異議,書記官應播放錄音帶來核對。如果異議被認為是正當的,則應即時更正或補充筆錄。如果異議被認為是不正當的,則應在筆錄內附記該異議並保存錄音帶,直到裁決確定為止。 範例可能是,當庭進行筆錄時,被告對其陳述的某些部分提出異議,認為記載有誤。在這種情況下,書記官應播放錄音帶來核對,如果確定陳述部分有誤,則應立即更正或補充筆錄。如果認為異議是無效的,則應在筆錄中附記該異議並保存錄音帶直到裁決確定為止。
- 書記官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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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