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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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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當庭閱覽筆錄時,依法得申請閱讀卷宗之人,如認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庭前,其案件已終結者,得於宣判前,聲請法院定期將錄音帶播放對,經核對結果,書記官如認其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者,應即依錄音更正或補充,如認並無錯誤或遺漏時應於筆錄內,記載核對之情形,並保存錄音帶至裁判確定後,始得除去其錄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當庭閱覽筆錄,並認為筆錄中有錯誤或遺漏的記載,可以在次一庭前(如果案件已終結,則在宣判前),向法院聲請定期播放錄音帶核對。核對結果,如果書記官認為筆錄確實有誤記或遺漏,應立即按照錄音帶修正或補充筆錄。如果書記官認為筆錄無誤記或遺漏,應在筆錄中記載核對情形,並保留錄音帶直到裁判確定後方可除去。 參考資料: 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intpage.jsp)

  • 關係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宣判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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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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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當庭閱覽筆錄時,依法得申請閱讀卷宗之人,如認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