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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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當庭閱覽筆錄時,依法得申請閱讀卷宗之人,如認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庭前,其案件已終結者,得於宣判前,聲請法院定期將錄音帶播放核對,經核對結果,書記官如認其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者,應即依錄音更正或補充,如認並無錯誤或遺漏時應於筆錄內,記載核對之情形,並保存錄音帶至裁判確定後,始得除去其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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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當庭閱覽筆錄,並認為筆錄中有錯誤或遺漏的記載,可以在次一庭前(如果案件已終結,則在宣判前),向法院聲請定期播放錄音帶核對。核對結果,如果書記官認為筆錄確實有誤記或遺漏,應立即按照錄音帶修正或補充筆錄。如果書記官認為筆錄無誤記或遺漏,應在筆錄中記載核對情形,並保留錄音帶直到裁判確定後方可除去。 參考資料: 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intpage.jsp)
- 關係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宣判名詞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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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