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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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院院長、庭長或上級職司司法行政監督之人員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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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第9條,法院的院長、庭長或上級職司司法行政監督的人員,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調取法庭錄音。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司法行政的監督權限,以確保法院的錄音資料能夠被相關人員使用。然而,具體的條文解釋和相關範例資料我目前沒有找到,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司法行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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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