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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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使用錄音之案件,於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在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應連續始末為之,未能一庭終結之案件,剩餘之空白帶,應於下次庭期繼續使用。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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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该法条规定了法院在使用录音辅助民刑事记录时的具体操作要求。根据该条规定,适用录音的案件在每次开庭时,审判长、受命推事、受订推事应启动录音,并在该案件闭庭时停止录音,期间应连续录音始末。对于未能在一次庭审中完成的案件,在下次庭期时应继续使用录音。此外,每次开庭时,法院书记员应宣告当天开庭的日期和时间。
- 推事名詞
- 案由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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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