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十六 年報表中有關據以計算成績之事項,如應扣除之各類假期日數,辦理某類案件之起訖日期、分案比例。 到離職日期、辦理執行配屬書記官之人數及其累計人月數、法官兼辦案件其各類案件之結案件數等,均應在備註欄內詳予註明以憑核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描述,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16條要求填寫以下事項: 1. 應扣除的各類假期日數:在報表中需要詳細列出應扣除的各類假期日數。這可能包括年假、病假、特休等不應計入工作時間的假期。 2. 辦理某類案件之起訖日期:對於辦理的某類案件,需要填寫該案件的起始日期與結束日期。 3. 分案比例:如果法官參與的案件需要分案處理,則需要填寫分案比例。 4. 到離職日期:在報表中需要詳細記錄法官的到職日期和離職日期。 5. 辦理執行配屬書記官之人數及其累計人月數:如果法官需要配屬執行書記官來協助處理案件,則需要填寫配屬書記官的人數和累計工作月數。 6. 法官兼辦案件其各類案件之結案件數:如果法官同時負責處理多個類型的案件,需要分別填寫每個類型的案件結案數量。 根據上述描述,我們可以得出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16條的內容。這些要求可以幫助法院評估法官的工作表現和辦案效率。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