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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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年報表內,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平均一件所需日數及當事人折服率等項目之應得分數,如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列,不得移入其他項目內計算。各項應得分數如為負值概以零分計算,但總分欄仍應加總各項成績。 各項分數如有合於加分或減分之規定時,除總分之加減外,其餘應先在應得分數項下加減後,再予折計實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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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15條,該條設立了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平均一件所需日數及當事人折服率等項目的應得分數計算方式。如果某一項目的應得分數超過一百分,則計為一百分,不得將多餘的分數移入其他項目計算。對於分數為負值的項目,則以零分計算,但仍需將各項成績加總至總分欄。在分數計算時,除總分需進行加減外,其他項目應先在應得分數項下進行加減操作,然後計算實得分數。 參考資料: -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aw/CP/CP01/CP0120K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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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