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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 年報表內,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平均一件所需日數及當事人折服率等項目之應得分數,如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列,不得移入其他項目內計算。各項應得分數如為負值概以零分計算,但總分欄仍應加總各項成績。 各項分數如有合於加分或減分之規定時,除總分之加減外,其餘應先在應得分數項下加減後,再予折計實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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