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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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考查要點第二十一點所稱不滿或已滿「六個月」,係指法官於年度內辦理同類案件至最後之日止在職月數而言。法官如有本點第一項所稱在同一年度內,同時或分別辦理兩類以上案件,而其辦案時間均滿六個月者,應在辦案清冊內並列其成績,並在備考欄內註明其平均分數,以資查考。 法官辦案時間如不滿六個月,或維持率所憑之件數不滿五件者,或地方法院不分案庭長全年均未分受案件者,其辦案成績只計算單項成績,不計算總成績,此單項成績不作為年總考績之參考。 地方法院法官分別或同時辦理民事事件及調解事件者,應合併其結案件數按民事事件百分比計算成績:分別或同時辦理考查要點第十四點第 (二) 款刑事案件及同點第 (五) 款執行流氓感訓暨拘留案件二類以上者,應合併其結案件數按第 (二) 款刑事案件百分比計算成績;分別或同時辦理考查要點第十四點第 (三) 款少年刑事、管訓調查暨審理案件及同點第 (五) 款執行少年刑事暨管訓案件,應合併其結案件數按第 (三) 款百分比計算成績。 高等法院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同時兼辦交通異議抗告裁定暨少年管訓抗告裁定及流氓感訓抗告裁定案件二類以上者,應合併其結案件數按刑事案件百分比計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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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所提供的法規,針對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14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14條: - 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中的第14條主要涉及辦案時間以及跨案件類型統計方面的要點。 -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一位法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或分別辦理兩類以上案件,並且其辦案時間均達到六個月以上,那麼該法官的辦案成績應當在辦案清冊內並列,並在備考欄內註明其平均分數,以供評估考核。 - 如果一位法官的辦案時間不滿六個月,或維持率所憑之件數不滿五件,或者地方法院的庭長在全年內沒有分受任何案件,那麼該法官的辦案成績只計算單項成績,不作為年總考績的參考。 - 如果地方法院的法官同時辦理民事事件與調解事件,那麼應該按照民事事件的百分比來計算他們的辦案成績。 - 如果法官同時辦理刑事案件與執行流氓感訓及拘留案件,則應該按照刑事案件的百分比來計算他們的辦案成績。 - 如果法官同時辦理少年刑事、管訓調查及審理案件與執行少年刑事及管訓案件,則應該按照少年刑事案件的百分比來計算他們的辦案成績。 - 高等法院的法官如果同時兼辦刑事案件與交通異議抗告裁定、少年管訓抗告裁定及流氓感訓抗告裁定案件,則應該按照刑事案件的百分比來計算他們的辦案成績。 以上解釋依賴於提供的資料和法條引用,並按照最新的相關法規進行。
- 不作為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拘留名詞
- 少年名詞
- 異議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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