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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考查要點第二十一點所稱不滿或已滿「六個月」,係指法官於年度內辦理同類案件至最後之日止在職月數而言。法官如有本點第一項所稱在同一年度內,同時或分別辦理兩類以上案件,而其辦案時間均滿六個月者,應在辦案清冊內並列其成績,並在備考欄內註明其平均分數,以資查考。 法官辦案時間如不滿六個月,或維持率所憑之件數不滿五件者,或地方法院不分案庭長全年均未分受案件者,其辦案成績只計算單項成績,不計算總成績,此單項成績不作為年總考績之參考。 地方法院法官分別或同時辦理民事事件及調解事件者,應合併其結案件數按民事事件百分比計算成績:分別或同時辦理考查要點第十四點第 (二) 款刑事案件及同點第 (五) 款執行流氓感訓暨拘留案件二類以上者,應合併其結案件數按第 (二) 款刑事案件百分比計算成績;分別或同時辦理考查要點第十四點第 (三) 款少年刑事、管訓調查暨審理案件及同點第 (五) 款執行少年刑事暨管訓案件,應合併其結案件數按第 (三) 款百分比計算成績。 高等法院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同時兼辦交通異議抗告裁定暨少年管訓抗告裁定及流氓感訓抗告裁定案件二類以上者,應合併其結案件數按刑事案件百分比計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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