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 依考查要點第二十點各項規定應予扣分者,各法院應指派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逐案簽查簽請院長核定後,交統計人員登記。經核定應歸責於原承辦法官或參與審判法官者,不論為全部或一部廢棄或撤銷案件,每件均按列示標準分別扣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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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依考查要點第二十點各項規定應予扣分者,各法院應指派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逐案簽查簽請院長核定後,交統計人員登記。經核定應歸責於原承辦法官或參與審判法官者,不論為全部或一部廢棄或撤銷案件,每件均按列示標準分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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