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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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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依考查要點第二十點各項規定應予扣分者,各法院應指派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逐案簽查簽請院長核定後,交統計人員登記。經核定應歸責於原承辦法官或參與審判法官者,不論為全部或一部廢棄或撤銷案件,每件均按列示標準分別扣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13條,該條規定了法院應如何填寫辦案成績年報表的第20點之各項規定。根據該條,法院應指派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逐案簽查簽請院長核定後,再交統計人員登記。對於被核定應歸責於原承辦法官或參與審判法官的案件,無論是全部或一部廢棄或撤銷的案件,每件均按列示的標準分別扣分。 舉例來說,如某法院進行填寫辦案成績年報表,根據第20點之各項規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逐案簽查簽請院長核定後,發現一部案件因為原承辦法官或參與審判法官的失職而被廢棄,該案件便依照列示的標準扣分。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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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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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 13 條規定:「十三 依考查要點第二十點各項規定應予扣分者,各法院應指派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逐案簽查簽請院長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