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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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依考查要點第二十點各項規定應予扣分者,各法院應指派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逐案簽查簽請院長核定後,交統計人員登記。經核定應歸責於原承辦法官或參與審判法官者,不論為全部或一部廢棄或撤銷案件,每件均按列示標準分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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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13條,該條規定了法院應如何填寫辦案成績年報表的第20點之各項規定。根據該條,法院應指派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逐案簽查簽請院長核定後,再交統計人員登記。對於被核定應歸責於原承辦法官或參與審判法官的案件,無論是全部或一部廢棄或撤銷的案件,每件均按列示的標準分別扣分。 舉例來說,如某法院進行填寫辦案成績年報表,根據第20點之各項規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逐案簽查簽請院長核定後,發現一部案件因為原承辦法官或參與審判法官的失職而被廢棄,該案件便依照列示的標準扣分。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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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