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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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考查要點第十九點第二、三項所指「調解事件全部調解成立或視為調解成立者」、「民事事件全部和解成立者」可加分之規定,對於部分和解 (或調解成立) ,部分撤回案件亦適用。 同點第四項中段規定:「但同一年度內,原受命法官不得超過十分,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不得超過五分。」 係指該項 (一) (二) 款加分之和而言。又該 (一) (二) 款資料如在同一案件內發生時,則限擇一項加分,不得重複計列。又所謂該項案件經上訴三審獲維持,係以全部獲維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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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第12條是關於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的。該條所提及的考查要點是第十九點第二、三項和第四項。第十九點第二項指的是「調解事件全部調解成立或視為調解成立者」,第十九點第三項指的是「民事事件全部和解成立者」。根據這些規定,如果法官在某個案件中成功進行了完全調解或和解,就可以按照相應的規定給予加分。同樣地,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原受命法官在同一年度內的加分不得超過十分,而審判長和陪席法官則不得超過五分。此外,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有多個符合要求的加分情況發生,則只能選擇一項加分,不得重複計算。另外,如果該案件在上訴的三審中被維持,則只有全部維持才能獲得加分。
- 和解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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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