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凡合於考查要點第十五點第二、三、四、六項規定,經送請院長核定以維持論列計成績之案件,其在同一年度內者,統計人員應將原先登記之維持率資料更正為正確,不在同一年度者,就該件以維持論,並加倍列計成績。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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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凡合於考查要點第十五點第二、三、四、六項規定,經送請院長核定以維持論列計成績之案件,其在同一年度內者,統計人員應將原先登記之維持率資料更正為正確,不在同一年度者,就該件以維持論,並加倍列計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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