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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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凡合於考查要點第十五點第二、三、四、六項規定,經送請院長核定以維持論列計成績之案件,其在同一年度內者,統計人員應將原先登記之維持率資料更正為正確,不在同一年度者,就該件以維持論,並加倍列計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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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11條規定,在同一年度內,經送請院長核定以維持論列計成績的案件,統計人員應將原先登記的維持率資料更正為正確。如果該案件不在同一年度,則應以維持論並加倍列計成績。 這條規定指出,如果一個案件符合考查要點第十五點第二、三、四、六項的規定,並經送請院長核定以維持論列計成績,在同一年度內的案件,統計人員應該將原先登記的維持率資料更正為正確。如果案件不在同一年度,則統計人員應該以維持論並加倍列計成績。 舉例來說,假設某法官在2019年度辦理了一個符合考查要點第十五點第二、三、四、六項規定的案件,並經院長核定以維持論列計成績。統計人員在統計該法官2019年度的辦案成績時,應將原先登記的維持率資料更正為正確。如果該案件在2020年度仍然在審理階段,則統計人員應將該案件以維持論並加倍列計成績。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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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